为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专业教学改革,加强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和省厅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决定,组织师范专业高年级学生参加实习支教工作。为切实做好我校实习支教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习支教工作的意义
1.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是推动教师教育专业教学改革,强化师范生实践教学,提高教师培养质量的有效措施。
2.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是对我校教育实习工作的完善和补充,让学生有更多机会到中小学校锻炼,增强就业竞争力。
3.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是增强学生对基础教育现状的了解,巩固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思想,增进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感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4.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有利于密切高师院校与中小学的联系,促进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与高校两方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5.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有助于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工作的开展。它既为高校师范专业学生提高师范实践能力搭建一个很好的平台,同时也为地方学校置换出的教师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实现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有机对接。
二、实习支教工作的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师范生实习支教的宏观管理,负责制订实习支教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实习支教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师范生实习支教的计划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实习支教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交流、表彰和总结;
3.组织实施实习支教计划,如确定带队教师、学生的分组、支教过程管理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等等;
4.负责实习支教经费开支的预算和使用;
5.协调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实习学校的关系;
6.负责实习支教基地的考察、建设和实习支教进展情况检查;
7.负责实习支教成绩审核和证书的发放。
(二)二级学院负责实习支教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要求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实习支教,并选派带队教师;
2.组织开展实习支教前的岗前培训工作,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的教育;
3.负责实习支教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
4.负责实习支教材料的整理、归档。
(三)实习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1.提前一个月向当地教育局提出需要实习支教计划,经湖州师范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二级学院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实习支教;
2.及时与我校签订实习支教协议,实习支教协议内容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安全、卫生条件等;
3.负责对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并随时与我校保持联系,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在实习学校的实习支教情况;
4.为实习支教学生提供对口的教学岗位。实习期满后,实习学校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评定实习支教成绩,作为该学生校内理论课程平时成绩的计分依据。
(四)校内带队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每个学生具体的实习支教计划。实习支教计划应包括:实习支教目的与要求、实习支教时间的安排、实习支教内容与任务、实习支教纪律与安全、实习支教总结与考核等;
2.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支教的进度和质量,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
3.定期与实习支教学校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4.协调实习生与实习学校的关系,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5.负责实习支教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
三、实习支教工作的实施
1.实习支教时间一般安排在四年级,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可以提早到三年级第二学期。每年组织四次,上半年三月、五月,下半年九月、十一月。中途不安排学生参加实习支教。
2.实习支教生选拔
(1)选拔对象:师范类大三、大四学生;
(2)选拔办法:根据自愿报名原则,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领取《湖州师范学院师范生顶岗实习报名表》,填写后交所在二级学院。所在学院考核、选拔后,经教务处审核确定;
(3)选拔条件: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在全班中等以上,综合考核成绩在全班20名以内;热爱农村教育事业,能吃苦耐劳;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3.实习支教生的待遇
(1)实习支教期间实习学校发给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和50元至100元不等的交通补贴;
(2)实习支教期间,如果有课程需要修读的学生,可申请免听,在支教期间的校内理论课程可采取以自学为主、任课老师指导为辅的方式完成,但仍须参加学校期末考试;
(3)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平时成绩以实习支教成绩计分;
(4)对参加并完成实习支教任务的师范生,经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师范生顶岗实习支教证书》;
(5)在学校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参加过实习支教的学生。
四、实习支教工作的安全
1.要加强对实习支教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实习纪律;
2.实习学校要加强对实习支教学生的管理工作,安排好学生的宿食,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学校为实习支教学生购买人生意外保险。
五、其他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