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下属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中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鉴于电子发票可重复打印的特点,为了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现将电子发票报销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
二、5月1日起电子发票经过认证后使用网上预约报销,原有的报销方式不再接受电子发票报销。
电子发票认证及预约报销的具体流程为:登录“计划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首页”→进入“网上预约报账”→进入“电子发票认证”,按要求填入电子发票信息进行相应认证;认证通过后,选择“报销单管理”→ “申请报销单”→“选择已认证发票”,完成相应预约报销手续。具体操作指南详见通知附件。
三、如电子发票认证未能通过,不予报销。
四、电子发票认证及预约报销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 2321137 (侍老师)、2321567 (徐老师)
计划财务处
2018年4月24日